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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劳动争议***服务在线咨询「多图」

发布时间:2020-09-30 04:03:21        









此次疫***员较多,但是人数也在不断增加,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但已被的人员吗?关于这一点,答案是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定,实施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后被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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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疫情较为严重这种环境下,企业复工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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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工要求,很多的员工开始从***各地回到工作的地方,那么对于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岗员工的复工,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防治法》相关规定,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属于被隔离范围,企业可以暂时拒绝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回的劳动者复工返岗,要求进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但,在***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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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加班是很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了,那么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怎么来确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郑州安博】致力于为企业在初创、成长、转型的不同阶段提供各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南阳劳动争议***服务方面有着非常非常***的律师人才,能够为企业及员工解决相关方面的***问题,如果您有需要的话,欢迎您致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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