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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 00:59:05
买卖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首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郑州安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团队协作、以诚相待、客户至上、匠心精神的价值观,坚持为客户提供郑州上街区劳务合同***等***的***问题解决方案,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企业的发展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买卖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买卖过程中都会比较重视,但是由于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从而引起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一些规定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关***条款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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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是通过商家的宣传了解房子信息的,但是如果宣传内容不符合实际从而导致买卖合同***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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