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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22:12:06
现在人们在购买物品时,一般都会先检验一下,看看货物是不是能够达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也会有人在买到货物之后没有进行检验,一年或者是更长的时间之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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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在解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会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郑州安博】是一家专门***于为企业提供全新模式的***顾问服务,兼具其他民商经济业务的***化、规模化、公司化管理的商务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采用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的***问题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了客户的一致满意。
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买卖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买卖过程中都会比较重视,但是由于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从而引起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一些规定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关***条款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对于买卖合同******律师您有想要咨询的问题,可以到【郑州安博】来,或者是咨询我们的在线***人员,我们将为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您更顺利的完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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